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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國會教室-基礎篇】第二十五講:罷免
發表日期 2015-02-04
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

        今年的二月十四日,非常特別,不單單是浪漫的情人節。台北市第四選區(內湖、南港)更將舉辦我國民主化以來,首次的罷免投票。罷免,係為我國憲法第十七條所保障的人民參政四權之一。罷免相關的法規依罷免總統與罷免其餘公職人員,分屬不同法律之中。

      有關總統的罷免,分列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以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四之一條。根據憲法增修條文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唯有立法委員可以提出總統罷免提案。且有關總統罷免,須有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連署提案,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方得成立,並進入第二階段交付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第二階段投票須有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同意罷免案時,即為通過。換句話說,總統只要掌握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加一的席次,即可避免罷免案成立的難堪記錄。實務來說,除非有提前解散國會的情事發生,否則當前總統、立委兩者的選舉時程相當接近,要讓贏得總統選舉的政黨,於選舉期程相近的國會選舉中大敗,只獲得低於總席次三分之一的可能性,幾乎微乎其微。另一種更不可能出現的情況,則是與總統同黨籍的立法委員同意罷免同黨總統。但這種情況除非是總統做到天怒人怨,否則要同黨立法委員同意罷免同黨總統,等於是要立法委員葬送自己的政治生命。因此,立法委員任期改為四年,輔以第七屆立法委員與總統合併選舉後的政治效應,就是讓罷免總統一事不可能出現。

      有關立法委員的罷免,則集中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章之中。簡而言之,立法委員的罷免提案須符合幾項規定:ㄧ、當選滿一年,未滿一年不得提出罷免提案。此外,不分區立法委員不適用罷免相關規範。二、罷免提議人必須為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且提議人數須達原選舉區之總選舉人百分之二。此外,現役軍人、替代役役男、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提議人。三、依罷免公職種類,依法有不同期限之連署時效。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三十日。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為二十日。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為十日。四、罷免連署門檻為原選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五、罷免成立,必須符合原選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同意票亦須過半等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許多網路謠言宣稱我國罷免門檻為全球最難,甚至表示罷免連署門檻為原選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根本高過當選票數。上述的說法是否正確?如果我們仔細從立法過程與簡單的數學計算推理,即可發現上述的論述,僅適用於縣、市議員等多席次選舉,若推論至立法委員,其實是人云亦云、不攻自破的謬論。首先,我們必須切記,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自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起,從原先單記不可讓渡投票(SNTV制),改為單一選區制度。在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度中,的確可能發生罷免連署門檻人數高過於當選票數的問題。例如在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中,台北市分為兩個選區,每一個選區選出十席立法委員。因此,每一位候選人只要獲得百分之十的選票,就一定可當選立法委員。因此,的確可能產生罷免連署門檻高過於當選票數的不合理現象。但自從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為單一選區制後,原選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之連署門檻,就不可能高過立法委員之當選門檻。故,仍以上述言論倡議者,實昧於選制改變之事實。

      我們用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高雄市第九選區以及台北市第四選區為例,所用之數據皆以當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公佈數據為準,以證明口袋國會所言不假。高雄市第九選區是第八屆立法委員當選者當中,得票率最低的一個選區,該選區當選者僅獲得70,600票,得票率為38.42%。我們若以罷免連署門檻,原選區選舉人數百分之十三計之。該選區總選舉人數為245,843人,其百分之十三連署門檻人數為31,960人,僅約佔當選者得票數百分之四十五左右。其次,我們再以此次被提案罷免之蔡正元委員所在之台北市第四選區為例。蔡正元委員當年獲得111,260票,得票率為48.22%。該選區總選舉人數為299,527人,其百分之十三連署門檻人數為38,939人,仍約僅佔當選者得票數百分之三十五左右。

      當然,實際罷免連署門檻係以提案時之選舉人數為計算基準,但除非我國某一選區發生大規模人口遷徙,否則前述之粗略計算之數字與實際數字,應相距不遠。故,罷免連署門檻高於立法委員當選票數之謬論,自然沒有存在之理。再者,許多網路謠言指稱,『罷免成立須符合原選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同意票亦須過半』,簡稱雙二分之一罷免成立條款,門檻過高,不利公民權之行使。但如果我們仍以蔡正元委員所在選區為例,即便達到法定最低雙二分之一罷免門檻,即投票率達50%,贊成票亦達50%,亦僅需74,881人,仍低過於蔡正元委員當選票數,兩者有36,379人之差距。而以74,881人罷免111,260人選出之立法委員,是否具有正當性,其實不無討論空間。

      從政治學理而言,人民之罷免權,本即可任意提出。意即對人民對代議士之權力,可隨時收回,不需任何理由。但在民主制度當中,選舉與罷免都須經由一定法律程序為之,以確定何者為多數意見的一方。今有沐猴而冠者,欲以冠冕堂皇之理由,行黨同伐異之事,實為矯情造作,大可不必。但若為了行一己之私,任意曲解法令、捏造危言聳聽之虛假情事,則非民主政治之幸。今以簡單的數學計算推論與立法過程論述,就是為了破除許多似是而非的謬論,以利民主政治制度之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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